关于帮助重点工业企业解决骨干员工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帮助重点工业企业解决骨干员工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6〕2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发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帮助重点工业企业解决骨干员工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三日
关于帮助重点工业企业解决骨干员工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当前工业生产的若干意见》,帮助重点工业企业解决骨干员工厦门籍户口,规范办事程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工业企业是指市经发局每年根据工业企业规模、效益等指标认定,并列入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以市经发局正式确认文件为准。
二、对符合办理户籍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在提出投资落户办理申请时,应填写《重点工业企业骨干员工投资入户申请表》送市经发局审核确认重点工业企业资格后,按《关于支持当前工业生产的若干意见》和《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条件办理落户手续。
三、凡属于年龄在40岁(不含40岁)以上的,必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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